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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真的要来了?国务院鼓励探索!

江苏工会 2022-09-23

最新消息!
育儿假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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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明确25条重点任务。

《意见》中,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类似“新型假期”  多地已在推行

■ 湖北咸宁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实施方案提出,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 辽宁 

2020年8月正式公布的《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亦指出,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 福建 

2020年3月,《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通过,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等内容。


■ 宁夏 

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江苏现有生育假期一览

■ 产假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 护理假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 哺乳假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阅读:@江苏女职工,下月起痛经假、哺乳假、保胎假......江苏将有规可依了



关于育儿假,做个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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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综合央视网、劳动报等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欧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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